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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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58、2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之夫,二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98年
4月27日22時30分許,在南投縣○○鄉○○村○○路○○○號住處,因細故與乙○○發生口角,復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乙○○,致使乙○○受有左眼框挫傷及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乙○○已於99年6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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