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LUONGDAO.
PHAMVIET.NGUYENVA.
DAODUCT.
DAOMANH.
NGOVANC.NGUYENCH.TRANVAN.NGUYENVA.前列9人共 高榮志 律師同訴訟代理 周信宏 律師人 楊淑玲 律師被告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福禎 訴訟代理人 孫嘉宏
吳宜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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