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告 王潔蒂 指定送達地.被告 曾玉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四、經查,原告王潔蒂雖對被告曾玉英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並未另對被告提出刑事自訴,且被告目前查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被告未經起訴、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