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壬○○
癸○○
辛○丁○○戊○○己○○乙○○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庚○○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壬○○、癸○○、辛○、丁○○、戊○○、己○○、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壬○○、癸○○、辛○、丁○○、戊○○、己○○、乙○○、丙○○、甲○因涉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壬○○、癸○○、辛○、丁○○、戊○○、己○○、乙○○、丙○○、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