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薛明輝
       林文龍
       陳志彰
兼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豐喜
相 對 人  金昱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柒佰
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
勞簡字第2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金昱機電工業有
限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
查後,聲請人墊支裁判費為新台幣1,770元,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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