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
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未明瞭事
項待查,爰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期前補正:㈠安泰銀行或原告有將債權讓與通知被
告之證明(例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本件債權讓與之事)。
㈡原告與安泰銀行間之保險契約。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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