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楊秀蓮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提供被告交付之清償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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