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楊秀蓮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
告提供被告交付之清償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