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李銓賀 (原名: 李智達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