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64號
原告 梁悅嬌
被告 許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5元(爭執系爭本票之債權本金30,00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