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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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64號

原告 梁悅嬌

被告 許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5元(爭執系爭本票之債權本金30,000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庭君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2664 號裁定(111.02.15)[撤回]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2664 號裁定(111.08.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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