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10號

原告 林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炳榮 間請求拆物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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