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2號上訴人被告 黃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082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