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藍瑞 輔助人 陳朝宗 上訴人即原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昱廷 訴訟代理人陳朝宗被上訴人即被告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被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之輔助人及訴訟代理人陳朝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琦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