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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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懷選任辯護人劉宏邈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懷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聖懷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殺人、傷害犯行,惟有卷附之證人證詞及書、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被告犯後於歷次偵訊及本院訊問中,就犯罪情節之陳述不一,參以共犯 陳在義 在逃,證人即告訴人 陳清池 為本案關鍵證人,且渠等均與被告為同事關係,則被告若予釋放,為脫免殺人罪責,亟可能與共犯 陳正義 勾串,或對證人陳清池施壓使其配合而為不實證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影響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被告應自
105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