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號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號),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105年6月25日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各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共徵抗告裁判費2,000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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