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7號
104年度聲字第1537號104年度聲字第1548號104年度聲字第1564號104年度聲字第1660號104年度聲字第1671號104年度聲字第1685號104年度重國字第119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就如附表所示事件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各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為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之裁定不服,並於附表所示時間提出附表所示書狀,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就各事件繳納抗告費各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裁定日期│當事人│書狀名稱│具狀抗告時間│├──┼──────────┼─────┼───────┼──────────┼───────┼───────┤│1│104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迴避│104年9月3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0月12日││││││ 魏陳秀芳 │聲請本件7案詹│││││││廖秀松│推事迴避、聲請│││││││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回復原狀等狀││├──┼──────────┼─────┼───────┼──────────┼───────┼───────┤│2│104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迴避│104年9月3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0月12日││││││魏陳秀芳│聲請本件7案詹│││││││廖秀松│推事迴避、聲請│││││││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回復原狀等狀││├──┼──────────┼─────┼───────┼──────────┼───────┼───────┤│3│104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迴避│104年9月3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0月12日│││││││聲請本件7案詹││││││││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4│104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迴避│104年9月3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0月12日│││││││聲請本件7案詹││││││││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5│104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迴避│104年10月2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1月3日││││││魏陳秀芳│聲請本件3案3│││││││廖秀松│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6│104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迴避│104年10月2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1月3日││││││魏陳秀芳│聲請本件3案3│││││││廖秀松│位推事迴避、聲│││││││百事亨企業有限公司│請回復原狀等狀│││││││運轉實業有限公司│││├──┼──────────┼─────┼───────┼──────────┼───────┼───────┤│7│104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迴避│104年10月2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1月3日│││││││聲請本件3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8│104年度重國字第119號│國家賠償│104年10月20日│魏高明│民事聲明異議、│104年11月3日│││││││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