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2號原告皇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閎遠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繆昕翰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