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2號原告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
王翼升 律師被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