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2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佳蓉鄭茵穗王茱淞王思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9,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