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9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9821號聲請人翊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35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6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涂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