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吳政倫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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