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丙○○被告甲○○
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