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包(合計淨重三‧九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被告經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八號提起公訴,原由本院台中簡易庭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0六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有罪,嗣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已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將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免訴確定。該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九包(合計淨重三‧九八公克),係違禁物,為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九包(合計淨重三‧九八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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