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叁佰壹拾壹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元│├────────┼─────────────┼──────────────┤│第一審送達費│叁佰伍拾貳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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