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359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志國
被   告  蒲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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