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19號
抗 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