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119號
抗 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訴訟代理人  林宣君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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