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9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929號
原   告  林弘振 即宏揚木材行
被   告  杜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以裝修工程為生,自民國103年起即約定
以月結30日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裝修材料,被告原均能按
時給付貨款,維持良好商誼,詎自107年5月起,被告多次向
原告購買裝修材料,竟未依照約定時間給付貨款,合計自
107年5月起至107年7月止,已積欠新臺幣(下同)64,353元
之貨款未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64,3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對帳單1紙、原告營利事業登記
證1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
,3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
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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