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原   告  廖德培
       廖德音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
被   告 宥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葉駿霆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號前棟)鐵皮廠房、鐵皮屋及附連空地(如附圖所示)遷讓返還
原告,並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於新北市○○區○○街○○○○號(即46號前棟)鐵皮廠房、鐵
皮屋及附連空地(如附圖所示),雙方約定租期1年,即自
105年10月15日起至106年10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
同)48,000元。而原告等分別於106年9月29日、106年10月
17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租約期滿不再續租及催告被告搬遷
,惟被告至今仍未遷讓上開房屋。又被告自106年10月14日
租期屆滿後仍不遷出,無權占用該租賃物已逾11個月之久,
故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交還系爭
房屋於原告等之日止,按月賠償以48,000元計算之損害金。
為此,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辯稱這個月會給原
告租金,希望原告可以給予搬遷時間云云;惟查,因本件為
定期租賃,租期屆滿,被告本應遷讓返還房屋,是被告所辯
即無足採,而原告主張為實在。
三、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租約業經原告終止而消滅。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鐵皮廠房、鐵皮屋及附連空地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其無正當權源使用他人房屋
,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從而,原
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10月15
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48,000元,亦屬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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