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4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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