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杜免
蘇玉美
蘇綉雅
蘇勤盛
蘇玉滿
蘇美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萬6,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