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即學芳企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被上訴人即信安製藥廠有限公司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盧丞彥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被上訴人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林金吾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