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立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麗 被上訴人雕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芬芳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 律師
江仁成 律師 陳麗增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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