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0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黃詠靖 律師
丁○○被告戊○○
興甯通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吉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減縮訴之聲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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