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更名為右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