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保險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六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仟零貳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捌仟叁佰元,又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之,上訴人未提出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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