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藝藍
被移送人   劉家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12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藝藍、劉家銘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藝藍、劉家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2月6日23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布列得麵包店)。
(三)行為:共同以徒手及拿安全帽毆打 黃鈺婷黃冠欽 2人,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藝藍、劉家銘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黃鈺婷、黃冠欽2人於警訊之證詞及指認行為人紀
錄表。
(三)現場安全帽碎片、散落物、被害人傷勢等照片4張。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案被移送
人毆打黃鈺婷、黃冠欽之行為,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之一要
無疑義,且其毆打之地點在公共場所,該行為亦對於公共秩
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有以上開規定予以處
罰之必要。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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