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李晴玉
被 告 王研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李晴玉
被 告 王研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