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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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事聲字第1號
聲 明 人  邱任鐸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
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82號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所為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35082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駁回異議之裁定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
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
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愚因一時疏忽,又為初始以致延誤,然
法律不外乎人情,給予申覆之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司法事務官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
司促字第35082號所核發支付命令,於104年11月18日送達
至異議人在新北市○○區○○街○○巷○○號8樓之1住所乙節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堪認系爭支付命令於104年11月
18日即對異議人生合法送達效力,而異議人遲至104年12月
11日始提出異議,此有該異議狀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稽,
顯已逾法定期間無訛。從而,本件異議人提出異議之本院司
法事務官上開所為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駁回異
議人對支付命令所為之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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