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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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   告  謝勢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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