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60號原 告 謝勢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