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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