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楊日輝
訴訟代理人 郭忠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武雄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
值2,900元×被告徐武雄應有部分面積2.6㎡=74,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