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502號
原   告 龍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
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
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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