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劉章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