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六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二十一時,未經告訴人乙○○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乙○○位於台南縣○○鎮○○路○○○號住處,並與適在屋內之被告甲○○發生爭執,被告丙○○與被告甲○○分別基於傷害彼此之故意,被告甲○○以拖把,被告丙○○則徒手,二人互毆對方,分別使被告丙○○受有後頸部挫傷紅腫長九‧五公分寬四‧六公分、右耳後部挫傷紅腫長六‧二公分寬二‧八公分左上臂部挫傷紅腫長八‧四公分寬十二‧五公分左前臂部挫傷紅腫長十一‧八公分寬二‧一公分、前胸部挫傷紅腫長八‧五公分寬六‧八公分等傷害;被告甲○○受有右後腿瘀血範圍十╳五公分、右膝擦傷三╳一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丙○○及甲○○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丙○○另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及丙○○所涉傷害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及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