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二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曾逸誠法官邱基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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