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給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零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