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六千八百元。
二、陳述:引用刑事卷證及陳述。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引用刑事卷證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