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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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7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交通部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其未補正抗告費為由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陳婷玉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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