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34號債權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坤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黃坤華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二張支票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漢碩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而黃坤華僅為其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漢碩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14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債務人黃坤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