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英風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綺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升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之依據(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