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鐵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
張仁龍 律師被告 劉訓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聰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以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1年4月15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上開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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